四、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
(七)允许民间资本按照《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八)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引入民间资本的,要按照国资产委《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涉及武器装备及其科研生产能力的,要征求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的意见。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参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项目。
(十)对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和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科研项目,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事项的,项目申请单位需事前征得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意。具体程序按相关办法执行。
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公共服务平台,拓宽军民间信息交流渠道。建立武器装备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根据民营企业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领域和涉密等级,定期、定向发布装备采购信息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参与竞争的申办程序等。
(十二)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按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十三)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应强化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其中,申请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十四)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应自觉接受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建设任务。违反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于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按照同等对待的原则,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