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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产业的实施意见

  (五)鼓励民营企业摄制电影片。民营企业均可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
  民营企业首次拍摄电影片时,应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民营企业已经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形式投资拍摄两部以上电影片,持有所拍摄电影片的《公映许可证》,并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继续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
  (六)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民营电影制片单位,享有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七)鼓励民间资本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投资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投资、参股现有电影院线公司、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和少年儿童发行放映院线;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三、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有关业务
  (十)为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网络资源,民间资本可以利用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社区内有线电视分配网,控股从事除广播电视节目集成、传送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企业。
  (十一)在国有广播影视单位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民间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十二)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应符合广播电视行业规划,并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有线电视分配网股权性融资活动应当事前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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