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产业的实施意见
(广发〔2012〕36号 2012年5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的有关精神,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领域,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和工作场所的民营企业,均可按照《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令第34号)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即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均可按照《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从事电视剧制作。
(三)从事电视剧制作的民营企业,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均可按照《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四)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在参加相应的政府奖评奖、鼓励优秀剧本创作、向海外推广销售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同等权利和扶持政策。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