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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规计〔2012〕282号 2012年6月19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水利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水利行业特点,我部研究制定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间资本参与县域内农田水利建设有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应坚持遵循规划、政策支持、保障权益、公平对待原则。

第二章 参与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范围包括:
  (一)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建设;
  (二)灌区内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三)机电排灌站建设;
  (四)机电井建设;
  (五)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六)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工程建设;
  (七)农田排水工程建设;
  (八)上述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
  第五条 民间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多种出资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第三章 鼓励政策与扶持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民间资本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或管护经费财政补助。具体奖励或补助标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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