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51号――关于发行2012年凭证式(二期)国债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2年第51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210亿元,票面年利率4.76%;5年期90亿元,票面年利率5.32%。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19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35%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70%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69%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4.77%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13%计息。
  五、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和5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12年8月3日

chl_18101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