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九五”期间实施出口
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有关问题的函
(国检监函[1996]79号 1996年4月29日)
各直属商检局:
《“九五”期间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已由国家商检局等八个单位联合下发。为进一步明确已取消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和重申过去已陆续发文明确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产品,现将《已取消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目录》(见附件1)和《已实施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产品目录》(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督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对已实施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产品,凡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一律不予接受报验放行出口。
附件:1.《已取消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2.《已实施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产品目录》
附件一
《已取消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一、机械产品中的:铸造机械、磨料、工业链条、轴承、螺栓螺母、照相机、生物显微镜。
二、电子产品中的:扬声器、蜂鸣器。
三、轻工业机电产品中的:机械件、机械表、石英电子钟、石英电子表、定时器、灯泡、干电池、钳、扳手、挂锁、压力锅。
四、纺织机械产品中的:成卷机、混棉机、给棉机。
五、纺织品
六、服装
七、棉花
说明:原包装、陶瓷继续保留、畜产品改为注册管理。
附件二
《已实施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产品目录》
一、机械产品
金属切削机床、台钻、砂轮机、锻压机械、木工机械、量具、刃具、磨具、机床附件、装载机、汽车起重机、叉车、推土机、拖拉机、内燃机(600马力以下)、中小电机、分马力电机、电焊机、电线电缆、电动工具、中小水力发电设备、千斤顶、铅酸蓄电池、电度表,万用表、安装式电表、水表、手动葫芦、电动葫芦、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