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无线电通讯车和新闻纸税目、税率的通知
(1997年3月19日 署税[1997]21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无线电通讯车和新闻纸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4月1日起,取消税号8705.9010。凡4月1日起报关进口的无线通讯车应归入税号8705.9090计征进口关税,归入无线电通讯车的特种车辆仍应按《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署税[1996]375号)的规定统一报总署审批,具体归类规定总署将另行下文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