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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345号文件精神,“在外售券、境内提货”业务供应对象仅限保留免税规定的部分中国籍居民旅客。为加强管理,对进境旅客带进的货券,海关只办理免税限量内的物品的验放手续,超出免税限量范围的货券,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在外售券供应免税物品品种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整顿‘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通知”(署监[1994]504号)中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件,国务院原批准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简称中侨公司)经营对象的物品免税规定予以取消,因此自1996年4月1日起,暂停中侨公司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在国务院没有新规定之前,中侨公司报运进口的物品,一律按一般贸易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鉴于中国籍旅客进境物品税收政策的调整,为做好管理工作,总署决定对暂予保留个人物品免税规定的人员中按规定特《登记证》者,进行换发《登记证》的工作。具体办法将由我署监管司另行下达。
  本通知实施后,以往所发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废止。
  随文所附海关公告,请于1996年3月28日对外张贴。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一: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式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样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样本)
    四:海关公告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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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驻外人员身份证明               │
│                                  │
│                   ( )   证字  号       │
│                                  │
│  兹证明______系我国在_____国__________(驻外 │
│单位名称)外交机构工作人员/劳务人员/外援人员,护照号码:____  │
│_____,出境日期__年__月____日,目前仍在外工作。请按规 │
│定为其办理行李物品验放手续。                    │
│                                  │
│  经办人:                             │
│                                  │
│  负责人:                             │
│                                  │
│                                  │
│                          (印章)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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