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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易中心自身不得从事外汇交易。
  第二十条 会员代理非会员的外汇交易的资格应当得到交易中心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
  第二十二条 市场交易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一)交易方式;
  (二)交易时间;
  (三)交易币种及品种;
  (四)清算方式;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应当保证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的标准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每日外汇市场交易价格的最大浮动幅度。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外汇交易应当根据当日市场汇率并在规定的每日最大浮动幅度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在外汇市场内买卖外汇,调节外汇供求,平抑外汇市场价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交易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或取消会员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若违反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易中心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由其会员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有以下行为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交易中心承担,同时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币种及品种、清算方式的;
  (二)无故拖延清算资金划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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