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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或撤销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九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中中资机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位会员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三人,其中非会员理事长一人,会员理事长二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对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会员申请退会的,亦须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选派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培训并颁发许可证方可上岗参加交易。
  第十七条 会员须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席位费。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四章 对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有代理资格的会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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