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423号 1996年11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确保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稳健运行,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交易。
第三条 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
第四条 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
第五条 从事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
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
(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