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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六条 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
  (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第三章 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二十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七)签发单笔信用证和签发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九)证券买卖权限;
  (十)外汇买卖权限;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十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十三)利率浮动权限;
  (十四)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十五)其他业务权限。
  第二十一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业务创新权限;
  (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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