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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 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人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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