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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失效]

  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人员变动情况、业务承保理赔和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资金运用主要形式及金融情况。
  (三)对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代表处及其他金融机构,其境内投资单位应按《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四)以上报表填制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汇率按汇总日期的有关汇率确定。
  (五)凡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向其总管理机构、当地金融管理当局上报的报表资料,以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均需报中国人民银行。
  (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及其他在京总管理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其他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报送报表,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上报总行。月报表、季报表分别在月后25日、30日内报送,半年工作报告应在本年度7月3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应在第二年度3月31日前报送。
  (七)总管理机构应自1996年10月开始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
  四、境外中资金融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的,总管理机构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办理:
  (一)境减资本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机构升格,撤销或合并;
  (三)修改章程;
  五、境外中资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代表、代表等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总管理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同意后,总管理机构方可办理任免手续。
  六、境外中资金融机构营业地址变更及机构名称更改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附件:1.境外金融机构(银行)业务基本情况报表(略)
     2.境外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略)
     3.境外金融机构损益表(略)
     4.境外金融机构(银行)综合监控比例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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