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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6〕354号)


外经贸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1995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文),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报批程序、报告制度和日常监管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现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金融法规,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的监督管理。各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为总管理机构)应克服“重设立轻监管”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
  总管理机构要根据境外金融机构发展的现状,设立专门部门并配备充足人员力量或指定专职部门、专职岗位负责对境外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总管理机构应进一步理顺内部有关部门对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明确内部有关部门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责任,总管理机构对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授权、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信贷风险评级、外汇及衍生产品交易等重要业务的具体规定。
  总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此文后1个月内将本单位内设的管理境外金融机构的部门的名称、职能、负责人、联系人员名单、电话及传真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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