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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银发[1996]294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邮电部:
  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已取得明显成效,市场物价涨幅持续回落,1--7月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比去年同期增长6.9%。为了适应物价的变化,进一步减轻企业利息负担,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6年8月23日起,再次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5个百分点(附表一)。
  (一)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中,一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2.7%;九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6.66%。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仍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为5%。
  (二)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的下调幅度,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82%下调到8.28%。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2个百分点(附表二)。
  三、适当下调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附表三)。
  (一)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并将准备金利率与备付金利率档次分开。
  (二)人民银行再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39个百分点。再贴现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下浮5--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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