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三、保险费率:年费率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