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撤销其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联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第四十条 联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
(一)责令其限期纠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联社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或者报送的资料不真实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联社未能履行其职责,对城市信用社管理不善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社员大会将联社主任罢免或建议理事会将联社主任解聘,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联社主任的任职资格,直至责令联社重组或改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对联社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处罚决定不终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解释、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