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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失效]

  (六)组织有关城市信用社信息和经验交流;
  (七)统一负责印制城市信用社帐表、凭证;
  (八)对城市信用社主任任职资格及变更事项进行初审;
  (九)综合汇总城市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定期上报人民银行;
  (十)督促城市信用社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对城市信用社大额贷款、重大财务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章 业务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联社营业部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城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组织管理城市信用社的联合贷款;
  (三)组织城市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四)办理城市信用社的结算业务;
  (五)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三十三条 联社营业部的经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联社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和提取呆帐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 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
  第三十六条 联社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统计资料和会计资料。联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联社的财务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当地城市信用社办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联社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联社分支机构或无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的;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擅自变更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之一的。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罚:
  (一)责令其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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