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才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全体理事中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联社社员少于15(含15)家的,理事会和社会员大会可以合二为一。
  第二十五条 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为联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联社社员代表、联社职工代表等组成。
  联社社员少于10家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联社理事、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主要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担任联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联社财务;
  (二)对联社理事、联社主任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联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维护社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提出询问、质询;
  (五)建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资格:
  (一)年龄65周岁以下;
  (二)从事过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
  (三)没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资格:
  (一)年龄65周岁以下;
  (二)具有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以上职称;
  (三)没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九条 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社主任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联社主要负责人任职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职责

  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联社具有管理职能,是以管理为主的管理经营型金融机构。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行业自律制度;
  (二)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
  (三)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城市信用社的要求; 
  (四)负责行业性的职工技术培训、年度评比工作;
  (五)统一组织城市信用社职工的录用、教育;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