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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失效]

  (四)法定代表人有严重经济问题;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联社在城市合作银行成立之后自动终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联社实行社员制。社员是指在联社章程上签名盖章、认缴出资,并以出资额对联社承担责任的城市信用社。凡设立联社的城市,市区内城市信用社,必须参加联社,成为联社的社员。
  第十九条 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联社权力机构,由社员派出的代表组成,每个社员可选派一名代表。社员不论出资多少,都只拥有一票表决权。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联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对联社业务范围的调整作出决议;
  (四)对联社注册资本的增加作出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联社理事会成员;
  (六)修改联社章程;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中非社员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20%。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决议;
  (三)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
  (四)听取和审查联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五)审定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制定联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决定联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制定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主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召集、主持。遇有特殊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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