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二十七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第三十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
第六章 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第三十五条 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律师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3、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