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的执业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
第四条 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
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七条 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第八条 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