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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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