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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
 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暨就职宣誓仪式上宣誓就职。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在宣誓时,由国务院总理或其委托的代表监誓;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和法官宣誓时,由行政长官监誓。
  三、参加宣誓就职的有关人员中,凡身兼两项职务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外,均应分别参加其所担任职务的宣誓。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就职宣誓誓词如下:
  1、行政长官就职宣誓誓词
  本人×××(姓名),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2、主要官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职务),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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