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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9号)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已经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6月5日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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