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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7号)


  现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5月20日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规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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