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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 0 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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