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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5号)


  现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4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金融专家一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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