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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
             专项财务检查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我部组织力量于1995年8月至1996年6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开展了专项财务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两项基金开展财务检查的基本情况
  1995年8月,我部下发《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从1995年8月至1996年6月开展对两项基金的专项财务检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要求首先进行了自查,在此基础上由各地区财政厅(局)进行了检查验收。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6〕6号)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下发后,各级政府更为重视,要求所属有关部门查清两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截止1996年8月底,27个地区和11个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部门向我部报送了财务检查报告,山东、上海、西藏的财务检查工作也已基本结束。在社会保险机构开展的自查中,有18个地区按照我部的要求汇总了两项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按上述部分地区汇总表统计,从1992年至1995年累计违纪金额约39亿元。
  为加强财务检查力度,我部在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自查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于1996年5月至6月组成了10个检查小组,对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安徽、陕西、河南、上海、广东、云南、海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4个两项基金经办机构(28个养老保险经办机构,26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出从1992年至1995年的各种违纪金额62.33亿元,其中涉及养老保险基金的违纪金额为54.76亿元,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的违纪金额为7.57亿元。按年度分,1992年为10.23亿元,1993年为13.75亿元,1994年为16.28亿元,1995年为22.07亿元,违纪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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