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7〕2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灾害频繁。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对于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抗灾救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抗灾救灾的方针和原则
(一)坚持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方针。要增强防灾抗灾意识,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灾后不等不靠,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迅速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灾救灾。提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参加保险,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和农村灾害补偿制度。要大力发展基层救灾互助组织,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坚持地方自救为生、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立自救为主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做好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历年的灾害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对遭受严重灾害的地区,根据灾害损失情况,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中央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经统筹规划,有章可循,优先安排重灾区,适当照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当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一定比例或受灾面积、死亡人数、死亡牲畜达到一定数量时(具体标准由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向国务院申请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补助。根据各地的受灾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减灾能力,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是否给予抗灾救灾资金、物资补助。
二、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同时,要加强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协调,及时取得他们的支持。
(一)国务院委托国家经贸委负责综合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分配和管理各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指导、检查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和资金、物资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