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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

  四、军粮供应机构
  各级粮食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军粮供应的职能部门,各地国有粮食企业是军粮供应的主渠道。进行上述改革后,粮食部门承担军粮供应的职能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省级粮食部门和驻军较集中的地(市)粮食部门可设立专门的军粮供应管理机构,但应报地方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地(市)及县级粮食部门也要配备专人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在边防、海岛、交通不便地区及其他不便购粮的地区,要设立省级粮食部门直属的军粮专供点,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军粮专供点的布局和规模,由军区(有关军、兵种)和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总后勤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编办审核平衡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兼供军粮的国有粮食企业,要继续贯彻“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供应原则,切实将军粮供应与商业性经营分开,进一步做好军粮供应工作。
  军粮供应网点不得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纳入计划,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五、军用粮票的印发与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军用粮票拨付、使用和回收结算的统一管理。军供大米、小麦粉票由国内贸易部印制,财政部负责监制和核定印制数量及领用计划,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警部队所需粮票的领取、发放和周转粮票的管理,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回收。部队持票到军供粮站按军供价买粮后,粮食部门要将回收的军用粮票逐级汇交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年度终结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收回的军用粮票数量和军粮实际出库报单,共同编制军供大米、小麦粉差价补贴款决算,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批。
  为切实加强军用粮票管理,粮食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六、把军粮供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军粮供应直接关系军队的稳定、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安定,保证军粮供应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军粮作为“米袋子”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检查军粮供应工作,保证各项军粮供应和补贴政策的落实;粮食部门要尽快调整、健全军粮供应机构,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按品种完成军粮供应任务;财政部门对军粮的差价补贴款要及时、足额拨补到位;税务部门对粮食部门经营军需粮油免征增值税;铁路、交通等部门对调运军粮所需运力必须优先保证;筹措军粮所需贷款由农业发银行优先安排,并继续实行优惠利率,具体贷款办法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制定;军队和武警部队要继续发扬革命传统,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政策和军队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管好用好军粮。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的军粮供应按全国统一的办法执行。军粮供应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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