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1994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12),军粮供应工作有了明显改善。随着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军粮供应中又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确保军粮供应,需要进一步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供粮源安排及军粮品质要求
(一)根据各地区国家定购粮任务和粮食生产及财政状况,军供粮源按以下办法安排:
军供大米、小麦粉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在国家定购粮中统筹解决,尽量安排优质品种,并确保质量。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4省(自治区)的军供大米缺口,通过市场筹措解决,贵州、青海2省的军供小麦粉缺口,在国家专项储备粮中解决。
食油、大豆、马料及警犬、信鸽等所需饲料由部队按随行就市的原则到粮食部门采购。为保证供应,军粮供应的主渠道不变,各部队可与当地粮食部门签订供需合同。
总后勤部统筹以实物供应部队的“前运粮”及加工野战食品用粮,其大米、小麦粉原则上在国家专项储备粮中解决,每年由总后勤部提出计划,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审核后共同下达出库任务;其余品种及新疆军区为供应高原部队代筹的大米,由部队按随行就市的原则组织筹措,粮食部门给予支持。
(二)供应部队的军粮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保证品质优良。大米、小麦粉必须用收获2年内的稻谷和收获2~3年内的小麦加工供应。
二、军粮价格及差价补贴
军粮按全国统一的军粮供应价(简称“军供价”)供应,各品种的具体军供价,由总后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各地现行军供粮统销价格水平确定。筹措成本高于军供价部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用定购粮供应的大米、小麦粉的差价补贴标准,按军供价与以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及办法计算的定购粮销售价的差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