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与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经费供应、物资保障按现行规定执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武警部队,给予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
三、干部管理
武警部队的干部管理工作,原则上执行人民解放军干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
武警部队干部任免按以下程序办理:正军职以上干部由总政治部提名,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审批。其中,武警总部部门正职以上干部,总政治部在上报前征求中组部意见。副军职和正师职干部由武警总部党委集体讨论,其中副军职干部由总政治部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审批;正师职干部由总政治部代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副师职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分别由武警部队各级党委集体讨论,其中副师职、正团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干部,由武警总部任免;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干部和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由武警总队任免;正连职以下干部由武警支队任免。总政治部和武警部队各级党委、政治机关考察、提名和任免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时,要听取地方党组织和公安部门的意见。
武警部队干部警衔的授予和晋升按以下程序办理:授予或晋升少将以上警衔的,由总政治部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审批;首次授予上校、大校和晋升大校警衔的,由总政治部代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首次授予少校、中校和晋升少校、中校、上校警衔的,由武警总部党委审批;首次授予少尉、中尉、上尉和晋升中尉、上尉警衔的,由武警总队党委审批。
武警部队的干部生长补充、交流、调动、院校培训、转业复员和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原则上纳入总政治部的统一计划,业务工作受总政治部领导,具体工作由武警总部承办。
四、武警总部的职责和总队的等级
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要负责领导管理武警内卫部队的军事、政治和后勤工作,对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其他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进行指导。
为加强武警部队的领导,将编制人数较多、任务较重的武警辽宁、北京、天津、河北、新疆、陕西、山东、上海、河南、广东、湖北、云南、四川、西藏总队调整为副军级,其他总队仍为正师级。
五、边防、消防、警卫和水电、交通、黄金、森林警察部队的领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