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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
 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
 (1995年5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省军区,各军、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1982年组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支持下,部队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在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各项任务中,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武警部队担负的任务日益繁重,对部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有利于党和国家对武警部队集中统一领导和加强部队全面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动、使用这支部队,有利于武警部队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现就调整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领导关系与职能分工
  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国务院主要负责武警部队日常任务赋予、规模和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国务院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主要通过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总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和指挥,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公安部部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地、市、州、盟公安处(局)长,分别兼任武警部队和总队、支队第一政委。
  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主要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组织实施。
  武警部队平时执行正常勤务的兵力使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武警部队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按照规定权限调动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武警部队;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时,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二、部队建设
  武警部队根据人民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原则,按照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件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特点,全面加强部队建设。
  武警部队支队和相当支队以上的单位建立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大队和相当大队的单位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队以上单位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武警部队各级党委接受上一级党委和同级地方党委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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