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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3号)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附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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