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2]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废旧商品回收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的重要机遇期。《意见》的发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促进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早日建立。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由商务部牵头,22个部门组成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第一次会议明确,将完善政策环境、开展公共机构回收试点、组织绿色回收进校园和开展宣传周系列活动作为2012年下半年工作重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工作重点,加强工作的动态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培育龙头企业是加快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16号)要求,结合废旧商品的重点品种,遴选10-20家具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建立省级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并及时向我部推荐。商务部将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建立全国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