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基字〔2012〕3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服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发基金产品,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基金与衍生品部为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开发及上市提供一站式服务。联系电话:021-68803329,传真:021-68800076,联系邮箱:funds@sse.com.cn。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服务基金产品开发,支持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做大做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基金市场发展,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公司申请开发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产品(以下称“基金产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所为基金公司开发与上市基金产品(包括常规产品和创新产品)提供一站式服务,服务对口部门为本所基金与衍生品部。
本所可根据基金公司需要,组织本所相关部门及市场参与者就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发行上市、技术运行、风险管理等事项,提供业务技术评估和咨询服务,协助基金公司完善产品方案和业务技术准备。
第四条 本所鼓励、支持和保护基金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推动基金行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基金公司申请开发基金产品,应当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和产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