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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的通知

  4.保修期过后,供货商仍负责仪器维修,如仪器发生故障,接电话通知,工程师3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处理,按供货商承诺优惠价格收费。
  5.进行精确测量的核与辐射监测设备应该按校准证书有效期进行校准:大型通道式检测设备,应按厂家规定时间进行维护。

第四部分 监测流程

  一、口岸核与辐射监测流程应合理有效,满足快速通关的要求
  口岸核与辐射监测流程见下图:(略)
  二、流程描述
  (一)利用现场配置的通道式(固定式)核与辐射检测系统对出入境人员、货、行李、邮包、交通工具及集装箱实施放射性监测,暂未配备通道式(固定式)核与辐射检测系统的,应利用便携式核与辐射检测仪器进行监测;
  (二)通道式(固定式)核与辐射检测系统报警或利用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器,待检物剂量当量率不小于当地本底3倍应进入排查程序,剂量率剂量率水平如达到危险级别1m距离高于 100μSv/h,或有中子发现,立即启动安全应急响应程序。
  (三)首先应利用便携式核与辐射检测仪器进行复测γ辐射剂量当量率值,距待检物表面0.1m处任一点的剂量当量率不小于1μSv/h的,为放射性超标,根据需要再进行放射源定位查找。
  (四)利用α/β表面污染仪进行表面污染的测量;
  (五)利用γ能谱仪进行核素分析与识别,有条件的进行实验室核素分析实验;
  (六)根据剂量率、表面污染、核素识别情况,并通过现场调查等结果确定放射性危害性质,并根据《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和报告。
  (七)按要求对报警结果做好原始监测记录。
  引用文献:
  1.IAEA Nuclear Security Series No.1 《Technical and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for Border Monitoring Equipment》
  2.GB/T 10263-2006 《核辐射探测器环境条件与试验方法》
  3.GB/T 24246-2009 《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
  4.SN/T 1542-2005 《国境口岸核和辐射恐怖事件检测规程》
  5.IEC 62244-2009 《Radiation protection instrumentation-Installed radiation monitors for the detection of radioactive and special nuclear materials at national bor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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