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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的通知

  10.支持数据动态链接;
  11.有本地声光报警和数据存储,可实现实时无人值守自动监测。
  仪器硬件:
  1.γ探测器。
  (1)γ探测器类型:高探测效率的塑料闪烁体或等效探测器;
  (2)塑料闪烁体总体积:≥100L;碘化钠闪烁体总体积≥50L;
  (3)非探测面需使用屏蔽技术(不低于8mm铅屏蔽或等效措施)以保证对本底的有效屏蔽;
  (4)具备γ探测器自检功能。
  2.中子探测器。
  (1)中子探测器类型:正比计数管或其它中子探测器;
  (2)中子探测器数量:≥2个。
  3.抓拍摄像系统。
  (1)像素≥640×480,
  (2)最大帧率≥30帧/秒。
  4.远程监控平台(可选择)。
  具有远程监控平台,通过运行其上的专用软件,数据库等实现对本地核与辐射监测系统进行远程监测,测量结果显示,数据同步、存储、备份,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控制及维护,远程参数设置,故障诊断等;监测设备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历史数据应为自动同步,可即时的存储本地核与辐射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数据库应能备份年度历史数据,保证查询效率,备份后用户仍可以方便的查询已备份的历史数据。
  专用软件:
  1.需有全中文应用软件及配套的用户手册;
  2.可实时显示数据曲线与阈值曲线;
  3.可即时显示当前通过车辆的编号及通过速度;
  4.若车辆速度超过设定的最大通过速度,软件需有超速报警提示,最大通过速度的参数可根据用户需要调整;
  5.若通过的车辆产生了报警,还应在探测记录的基础上额外的增加报警类型和放射性物质在车厢的位置记录;
  6.应有历史记录统计分析能力,可根据不同的条件(如是否探测,是否报警等条件)进行记录的查询,统计,图表分析等。
  以上所有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可按照《关于印发<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0]424号)执行。
  (四)核与辐射监测设备的售后服务与培训基本要求。
  1.应免费提供理论和操作技术培训1次,主要内容为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修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2.购买的仪器必须配置中文使用和安装说明,并有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仪器鉴定合格报告。
  3.保修期至少为1年,保修期过后,按双方协议的优惠价格进行收费。免费质保期内维修人员接到维修通知2个工作日到场实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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