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在执行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86号文)过渡期的核动力厂,值长顾问应对值长的操纵指令有否决权,且应在值长签署的与核反 应堆运行有关的文件后复核签署;营运单位应在相关程序和文件中 明确相关要求。
六、对于新建核动力厂非运行岗位人员,营运单位应釆取措施 使其满足对运行经验的要求。
七、为加强管理,2011年3月11日后发放建造许可证的核动力厂,除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外,不再适用新建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相关管理政策。
八、由于核反应堆操纵人员管理时效性强,各核动力厂对相关地区监督站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监督问题应积极回应,认真落实,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根据会议意见,对《〈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的填写要求》、《〈核电厂持照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的填写要求》进行完善修订,适时发布。在明确填表要求之前, 根据以下要求执行:
(一)研究堆操纵人员取换照申请暂时按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推 荐的表格填写;
(二)核电厂和营运单位名称应按《关于印发“
2012年第一次核反应堆操纵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加文号)或营 运单位提出的建造许可证申请名称填写;
(三)执照种类,填写《高级操纵员执照》(值长)、《高级操纵员执照》、《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四)对于“核电厂、火电厂、反应堆运行经历”一栏,填写持有正式运行执照的运行经历。对于核电厂运行岗位只填值长或反 应堆操纵人员;非运行岗位应与安全分析报告的名称一致;
(五)对于“培训情况”一栏,相关内容应与营运单位所报“培训和再培训大纲” 一致,由营运单位现任培训部门负责人填写并签名;
(六)对于考试“成绩”一栏,填写为“考试分数/及格分数”;
(七)对于医学检查要求,检查结论应由营运单位相关部门负 责人填写,明确所依据的医疗机构意见、明确体检结论和有无职业禁忌症、明确负责人签字处签署人的职位、明确体检有效期。对于 医疗机构意见,应将副本作为附件随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