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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81号)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7月31日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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