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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检验检疫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检验检疫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通知
(国质检通〔2012〕29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积极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要求,围绕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口检验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先进技术和重点项目所需装备进口。对国家鼓励和重点项目所需的先进技术、重大装备技术和重大装备关键总成、零部件等,实施目的地或项目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制,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必要的检疫处理后,直接转检,由目的地或项目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监管,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完善再制造用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政策。在充分权衡风险和国内市场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禁止、限制、鼓励进口用于再制造的产品目录,以缓解国内再制造企业原料来源紧缺问题,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

  三、积极推进强制性认证工作。对于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产品,可通过电子审批系统直接向各地检验检疫局申请,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四、积极保障资源性食品农产品安全进口。加强对资源性农产品境外预检、境外注册、检疫审批、口岸查验、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和检疫处理等检验检疫监管,确保资源性产品安全引进,保证农业、林业、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做好重点国家进口肉类、进口动植物源性油(脂)以及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秘鲁海洋捕捞水产品检验检疫,保障进口安全和国内市场供应。在安全可控原则下,积极探索实施快捷简便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及措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大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贸易调控。加强资源性、大宗进口产品的风险分析、市场分析、进口查验和后续监管,准确掌握疫情动态、截获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积极配合和协调国家相关部门,提出技术措施,做好产品贸易调控,提高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预见性。既保证粮食、油料、木材、饲料等大宗和资源性产品进得来,还要防止大量进口可能对我国产业的冲击,保障企业和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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