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各省份每年安排的考试每季度进行一次,可视需要增减;经协商,多个省份可在同一时间联合组织考试。
试卷由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在考试前送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试卷的运送、保管、使用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会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考、阅卷。
第八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前报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名人员的身份后,发放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进入考场。
考试人员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其他省份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试合格者,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考试合格证书由环境保护部监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书:
(一)在有效期内持续从事设施运营工作;
(二)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排污行为;
(三)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73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3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和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封面上的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单位的规范全称。
二、本表须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章,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公章不得复印。
三、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本表所列内容均应填写,说明不需填写的除外。
五、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运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4、自有实验室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申请临时资质的除外);
8、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证明;
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单位登记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单位性质
| 企业□ 事业□
|
联 系 人
| 姓 名
| | 手 机
| |
电 话
| | 传 真
| |
邮 箱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开户银行
|
|
账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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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运营资质证书的类别与级别
序号
| 资质类别
| 资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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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 乙级
| 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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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活污水处理
| □
| □
| □
|
2
| 工业废水处理
| □
| □
| □
|
3
| 除尘脱硫脱硝
| □
| □
| □
|
4
| 工业废气处理
| □
| □
| □
|
5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 □
| □
| □
|
6
| 有机废物处理
| □
| □
| □
|
7
| 生活垃圾处理
| □
| □
| □
|
8
| 自动连续监测
| a.水污染物监测
| -
| □
| □
|
b.大气污染物监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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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同一类别资质只可选择一个级别,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在相应的□中划√;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还需填写目前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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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单位目前持有运营资质证书的情况
序号
| 持有运营资质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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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级别
| 证书有效期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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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临时资质不需填写本表;
2、类别包括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和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获得的各类资质;
3、级别包括甲级、乙级、临时和甲级临时、乙级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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