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人员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1 5名具有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名;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3)申请一类以上资质许可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3名具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上述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可有1名兼职人员(要求年龄在7 0岁以下),其他均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
2、判定依据
(1)技术人员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申请单位已提交所有技术人员证书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技术人员劳动关系的文件复印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完整、有效。
(三)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4 0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1 0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判定依据
(1)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申请单位已提交所有相关人员证书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劳动关系的文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完整、有效。
(四)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表3规定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者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表3 甲级和乙级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
序
号
| 资质类别
| 运营业绩要求
|
甲级资质
| 乙级资质
|
1
| 生活污水处理
| a•运营2个(含)以上处理能力 大于20万吨/天的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
b.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別万吨/天。
| a•运营1个(含)以上处理能 力大于5千吨/天的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
b.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6千吨/天。
|
2
| 工业废水处理
| a•运营5个处理能力大于5万 吨/天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 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b.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30 万吨/ 天。
| a. 运营1个处理能力大于1千 吨/天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 施;
b. 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 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1千2百 吨/天。
|
3
| 除尘脱硫脱硝
| a. 运营1个烟气除尘脱硫脱硝 处理能力大于训万标立方米/小 时的处理设施;
b. 运营的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处 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100 万标立方米/小时;
c•运营下列设施中的1个:200 平方米以上钢铁烧结机、30万千 瓦以上火电机组、4000吨/日以 上水泥窑。
| a. 运营1个烟气除尘脱硫脱硝 处理能力大于10万标立方米/ 小时的处理设施;
b. 运营的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处 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15 万标立方米/小时。
|
4
| 工业废气处理
| a. 运营1个工业废气处理能力大于 30 万标立方米/小时的处理设施;
b. 运营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叫万标立方 米/小时;
c•运营10个以上任意规模的餐 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 a. 运营1个工业废气处理能力大于 5千标立方米/小时的处理设施;
b. 运营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 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6千标立 方米/小时;
c•运营5个以上任何规模的餐 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
5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 a•运营2个处理能力大于800 吨/天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
b.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训00吨/
天。
| a•运营1个处理能力大于100 吨/天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
b.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设 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120吨/
天。
|
6
| 有机废物处理
| a•运营2个处理能力大于200 吨/天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用设 施;
b.运营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用 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1000 吨/天。
| a•运营1个处理能力大于80 吨/天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用 设施;
b.运营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利 用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 100吨/天。
|
7
| 生活垃圾处理
| a•运营2个处理能力大于1200 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b.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川00吨/天。
| a•运营1个处理能力大于100 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b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之和大于300吨/天。
|
8
| 自动
连续
监测
| a.水污染物 监测
| -
| 运营不少于5套废(污)水自 动连续监测设施。
|
b.大气污染 物监测
| 运营不少于5套废(烟)气自 动连续监测设施。
|
说明:资质类别1-7应满足相应的运营业绩要求中的1项;资质类别8中的a、b两类资质, 应分别满足相应的运营业绩要求。
|
(2)临时资质:无运营业绩要求。
2、判定依据
(1)申请单位已提交其运营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内设施运行监测报告、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2)申请单位已提交其公开运营设施环境信息的证明材料,如登载信息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已公布的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等。
(3)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完整、有效。
(五)注册资金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判定依据
(1)申请单位提交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其他资信证明真实、有效;
(2)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六)污染物检测能力要求
1、许可条件
(1)自动连续监测类资质:具备保证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主要理化指标检测能力;具有设施完备的污染物检测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需要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并能按照分析方法标准要求对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具有维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2)水、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具备保证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主要理化指标检测能力;具备产权属于本单位的检测实验室;能够检测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主要理化参数;能够按照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检测设施的- 10 -
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或治理效果;具备开展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分析测试人员。
2、判定依据
申请单位提交证明材料,且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污染物检测能力和条件。
附件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质量,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环境保护部将根据培训、考核工作的发展状况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适时修订本规范。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和考核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负责拟定培训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命题并发放试卷、制作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
第四条 培训工作遵循自愿参加、统一标准、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培训内容应符合统一的培训考试大纲要求。
第五条 培训应采用环境保护部或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六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营市场的需要,确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送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