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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环发[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4〕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
  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

  一、总则

  (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 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

  (三)本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73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采用表1所列方案:

  表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

序号

资质类别

资质级别

1

生活污水处理

   

2

工业废水处理

   

3

除尘脱硫脱硝

   

4

工业废气处理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甲级

乙级

临时

6

有机废物处理

   

7

生活垃圾处理

   

8

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b.大气污染物监测

   


  (二)各类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范围如表2所示:

  表2 各类资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范围

序号

资质类别

运营许可范围

1

生活污水处理

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1、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 单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工业废水处理

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1、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2、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

3、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

3

除尘脱硫脱硝

以下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颗粒物(烟尘和粉 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净化设施,包括:

1、各类工业锅炉;

2、各类火力发电锅炉;

3、各类工业炉窑(冶炼炉、炼焦炉、烧结机、水 泥窑等)。

4

工业废气处理

“除尘脱硫脱硝”类资质运营许可范围之外的各类 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污染物(包括恶臭)净化设施, 以及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以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不包括危险废物处 理设施):

1、矿物釆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尾矿砂、 废矿石、煤矸石、煤泥、矿泥、油井岩屑及废钻井液等;

2、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渣(粉 煤灰、炉渣、冶炼矿渣、钢渣、碱渣等)和边角佘料。

6

有机废物处理

以下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

1、畜禽屠宰废物、人畜粪便、餐厨垃圾、生活污



6

有机废物处理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2、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3、以农林产品为原料生产建材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7

生活垃圾处理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

1、垃圾填埋场;

2、垃圾焚烧设施;

3、垃圾堆肥处理设施。

8

自动

连续

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

b.大气污染物监 测

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



  (三)各类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均不设运营设施规模限制条件。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基本要求
  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符合要求的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业绩,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申请临时资质的除外);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六)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一)独立法人资格要求
  1、许可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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