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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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