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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事项的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事项的说明
(2012年8月)


  为规范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委托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照《委托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受托管理能力。

  二、投资管理人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见附件1)。书面报告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2),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

  三、投资管理人报告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附电子版光盘。《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投资管理人报告材料,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自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予以确认;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保监会通知投资管理人补正。

  五、投资管理人履行报告程序后,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委托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保险机构协商受托事宜,合理确定费率定价机制,并且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附件1: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

  附件2: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要件及要点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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