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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2]776号)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422号)精神,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商务部决定在10个城市(名单附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任务。商务诚信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有利于扭转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状况,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的名誉和品牌知名度;还有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活跃市场,扩大内需,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商务诚信建设的主体是企业及其员工,但政府必须做好组织推动工作。相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一方面使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员工的商业道德操守全面树立,市场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另一方面,使商务部门的行政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管理水平有所提升,形成诚信式企业和服务型政府的和谐互动,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并为其他地区开展商务诚信建设创造经验。
  三、工作任务
  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商务诚信建设:
  (一)确保商品质量。
  商贸流通企业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质量承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商品经营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所经营的各类商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格对供应商的资质认定,加强索证索票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证、票存档,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积极参与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的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确保流通领域商品特别是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
  (二)提升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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