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期货营业部的成本包括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业务及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金、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总部分摊的费用等,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与福利、租赁费、折旧费、办公费用、业务开发费用和客户维护费用等;总部分摊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期货营业部分摊研发、信息技术、财务、结算以及综合管理等部门所发生的支出(期货公司在进行成本测算时,应将与经纪业务相关的费用全部分摊至总部及各营业部)。
4.期货公司和营业部应当坚决抵制单个客户、单个品种零手续费倾销行为。零手续费是指期货公司以交易所手续费标准或低于交易所手续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交易所手续费≤0)。
5.期货公司和营业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期货公司住所地、期货营业部所在地地方协会报备承诺的平均手续费率和居间人佣金比率(上限)。地方协会组织指导辖区期货公司和营业部报备的承诺手续费率和居间人佣金比率(上限),并于当年3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我会。承诺的平均手续费率是指期货公司或期货营业部以上一年度成本为基础所承诺的平均手续费率。手续费率=(手续费收入-交易所减免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
四、组织实施
(一)提升期货公司服务能力
1.我会将围绕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促进中介功能发挥开展各项工作,组织会议论坛,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开展自律检查,引导期货公司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研发和信息技术水平,创新服务模式。同时我会还将对为国民经济和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期货公司进行表彰,促进期货公司提升服务能力。
2.地方协会要配合我会做好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地方证监局的指导,结合各地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引导期货公司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二)规范手续费竞争秩序
1.地方协会应加强对手续费问题的自律管理,每月对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平均实际手续费率、居间人佣金比率与承诺的平均手续费率、居间人佣金比率进行比较,对实际平均手续费率低于承诺平均手续费率或实际居间人佣金比率高于承诺居间人佣金比率的行为进行持续跟踪,要求其及时整改。
2.地方协会对期货公司和营业部手续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公司和营业部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收取客户手续费,是否存在单品种、单客户零手续费及以过高比率支付佣金的问题。发现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证监局报告,同时向我会报告。
3.我会受理对期货公司和营业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酌情组织检查核实。